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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H-1B生效前后更換雇主及被辭退 ——關鍵時間節(jié)點與風險防控指南

    美國移民法對持有或即將持有 H-1B 身份的外籍專業(yè)人士在雇傭關系變動時設定了嚴格而復雜的規(guī)則。本文將梳理 H-1B 生效日(通常為每年 10 月 1 日)前后,申請人在計劃跳槽、遭遇被動離職或雇主撤案時應重點關注的核心問題,并結合實踐經(jīng)驗提出可行策略。

     

    一、關鍵時間節(jié)點與身份狀態(tài)

    在理解任何操作前,首先要厘清“準 H-1B”與“已激活 H-1B”之間的差異:

    1.生效前:準 H-1B

    首先,對于需要抽簽的雇傭崗位(Cap-subject employment),抽簽時注冊的雇主和提交I-129申請的雇主必須為同一個。若H-1B申請已獲批(I-797批準),但在當年10月1日前未實際在美國境內(nèi)以 H-1B身份工作,則處于“準H-1B狀態(tài)”(Cap-approved but not activated)。

    此階段H-1B身份尚未激活,不能直接更換到另一個需要抽簽的雇傭崗位的雇主,只能更換到不需要抽簽的(Cap-exempt)雇主,如大學、非營利機構等。

    2.生效后:已激活 H-1B

    身份激活需滿足三項要件:I-129獲批的I-797通知、10月1日后持續(xù)為原雇主工作、且實際領取工資。滿足上述條件,后續(xù)更換雇主方可適用標準H-1B Transfer程序,無需重新參加抽簽。

     

    二、生效前更換雇主/被辭退的風險

    若原雇主在10月1日前向移民局撤銷申請(如裁員、公司破產(chǎn)或糾紛),該 H-1B名額將永久失效。即使I-797已獲批,未激活的 H-1B視為未生效,受益人喪失本年度配額。如果想找新的需要抽簽的崗位以H-1B的身份工作,需要重新抽簽。

    生效前更換雇主屬于高風險行為,應優(yōu)先與原雇主協(xié)商暫緩撤銷,爭取過渡至身份激活階段。

     

    三、生效后更換雇主的規(guī)范流程

    1.Transfer的要件

    標準Transfer(轉雇主)流程須滿足三項要件:身份已激活(以工資單為證)、新雇主提交完整I-129申請、提供原H-1B批準函(無需原雇主配合)。

    2.開始工作時間

    依據(jù)美國聯(lián)邦法規(guī)8 CFR §214.2(h)(11)(i)可移植性(portability)原則,受益人最早可在新雇主遞交I-129“非輕率提交”(Non-frivolous Filing)后開始為新雇主工作,在此之前受益人仍需保持合法身份(沒有逾期滯留和非法工作)。

    3.加急審理

    若支付$2,805選擇PP加急服務(Premium Processing),可在15個自然日內(nèi)獲得裁定結果。高風險案件(如職位專業(yè)性存疑)建議獲批后再入職,低風險案件可憑受理收據(jù)(Receipt Notice)入職。

     

    四、被辭退的緊急應對策略


    場景

    應對策略

    生效前

    雇主撤案

    H-1B名額自動作廢且無法律救濟途徑。此時需立即啟動備選身份方案(如繼續(xù)維持F-1身份、轉換為家屬身份、其它過渡簽證等)或規(guī)劃離境。

    生效后

    雇主裁員

    依8   CFR §214.1(l)(2)享有60天寬限期(Grace Period),用于尋找新雇主、變更身份或離境。若新雇主在此期限內(nèi)提交Transfer申請,工作權限可延續(xù)。


    結語

    H-1B 的重點在“名額獲得”與“身份激活”兩步:生效日前任何雇傭變動都可能導致名額失效,生效后則通過連續(xù)領薪與合法受雇來穩(wěn)固身份。申請人在做出職業(yè)決策前,應充分評估雇主撤案的可能性、身份空檔的長度及個人長期移民規(guī)劃。

    ·生效前風險防控:避免主動離職,協(xié)商原雇主保留申請直至 10 月 1 日生效。

    ·生效后操作原則:待身份激活并獲取工資單后再啟動Transfer。

    ·被辭退緊急預案:立即啟動60天寬限期內(nèi)的身份轉換、遞交新申請或離境計劃。


  • 2. 美國“自我申請”綠卡攻略:EB-1A 與 NIW 差異與機遇

    對于希望赴美發(fā)展的專業(yè)人士而言,移民路徑如雇主擔保(PERM)或家庭團聚,往往受限于職位機會、雇主配合或親屬關系等外部條件。近年來,EB-1A(杰出人才移民)與NIW(國家利益豁免)逐漸成為最具吸引力的“自我申請”(Self-Petition)類職業(yè)移民通道。二者最大的共同優(yōu)勢在于:不需要雇主offer、無需勞工證(PERM),申請人可憑自身成就或發(fā)展?jié)摿χ苯由暾埫绹G卡。然而,兩類申請在評審標準、適用人群與材料準備策略上存在顯著差異。在移民配額緊張、審查日趨精細化的背景下,如何科學評估自身條件、合理選擇路徑并制定針對性準備方案,成為決定申請成敗的關鍵因素。

     

    EB-1A:屬于“全球頂尖人才”的通道

    EB-1A,全稱為杰出人才移民(Extraordinary Ability),是美國職業(yè)移民第一優(yōu)先類別EB-1(First Preference)中的一種,旨在吸引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yè)或體育領域中表現(xiàn)卓越、獲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高端人才。如高級工程師、發(fā)明家、藝術家、導演、教授、企業(yè)家、金融從業(yè)者及高水平運動員等。在申請時,移民局要求申請人至少滿足以下十項標準中的三項,或提供一次性成就的證明(例如諾貝爾獎、奧運獎牌、普利策獎等):

    * 獲得國家級或國際獎項

    * 擁有需杰出成就方可加入的專業(yè)協(xié)會會員資格

    * 曾受本領域工作相關的主流媒體報道

    * 擔任專業(yè)領域內(nèi)的評審

    * 在專業(yè)領域有原創(chuàng)性貢獻

    * 在專業(yè)期刊上發(fā)表學術文章

    * 作品被展覽

    * 在知名組織中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如創(chuàng)始人或者高級管理者)

    * 薪酬高于同行

    * 在表演藝術領域取得商業(yè)成功

    EB-1A的審核標準較為嚴格,但是否獲得過任何獎項不是認定杰出人才的唯一標準。移民官初評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jù)后,在綜合考慮所有證據(jù)的整體分析中判斷此人“成就的國家或國際認可度”與“杰出性”,以表明申請人屬于領域內(nèi)少數(shù)達到頂峰、并獲得國家或國際贊譽的杰出人士。近幾年,移民局對“高薪酬”與“原創(chuàng)貢獻”標準的解釋趨嚴,主觀審核色彩增強。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充分解釋所提交證據(jù)的重要性,以及其如何體現(xiàn)國家或國際層面的認可。作為杰出人才移民項目,EB-1A優(yōu)勢在于無學歷/年齡/語言要求,排期屬于相對最短,且配額充足,適合希望快速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高成就人士優(yōu)先考慮。

     

    NIW:國家利益導向的“優(yōu)秀人才”通道

    NIW的全稱是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意為國家利益豁免,是美國職業(yè)移民第二優(yōu)先類別EB-2(Second Preference)中,一種不需要雇主和勞工證(PERM)的特殊類型。適用于科研人員、工程師、醫(yī)生、數(shù)據(jù)科學家、環(huán)境專家、企業(yè)家等專業(yè)人士,尤其是具備碩士以上學歷,或擁有本科學歷并具5年以上行業(yè)經(jīng)驗者,或在科學、藝術、商業(yè)等領域展現(xiàn)出專業(yè)技能與發(fā)展?jié)摿Φ娜瞬?。NIW核心要點是證明申請人未來在美國從事的工作具有“國家利益”屬性。

    NIW的三要素標準:

    1.申請人的工作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和國家重要性。

    該工作的預期成果可在理論或應用層面服務于社會整體利益,具備可預期的社會或經(jīng)濟正面影響,對國家持續(xù)發(fā)展具有支撐作用。

    2.申請人有能力推進工作目標。

    綜合申請人過往成就、專業(yè)積累與未來規(guī)劃,可合理預期其在未來具備有效落實目標的能力。

    3.  豁免勞工證程序更符合美國國家利益。

    若該工作在公共利益或經(jīng)濟發(fā)展方面具有緊迫性或戰(zhàn)略意義,則放棄傳統(tǒng)勞工證程序反而能更高效實現(xiàn)國家利益考量。

    NIW特別強調(diào)赴美后的“未來計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申請策略更側重于材料論證與邏輯自洽。近年來,美國移民局在NIW審查中更傾向于支持STEM(科學、技術、工程、數(shù)學)領域申請人,特別是涉及人工智能、清潔能源、醫(yī)療健康與公共衛(wèi)生等國家重點方向的專業(yè)人才。

     

    EB-1A vs NIW:哪條路更適合你?

    維度

    EB-1A 

    NIW (EB-2)

    排期進度

    當前2022年11月15日

    當前2020年12月15日

    申請難度

    嚴格,強調(diào)杰出性

    中等,強調(diào)對美未來貢獻

    雇主要求

    無需雇主offer

    無需雇主offer

    審核重點

    個人歷史成就的高度與國際/全國影響力

    美國國家利益、未來發(fā)展?jié)摿?

    適合人群

    行業(yè)金字塔尖的頂級人才

    STEM領域人才、科研學者、行業(yè)專家
      美本有工作經(jīng)驗者、美國碩博留學生

     

     

    2025年趨勢提醒

    1.審核趨嚴:EB-1A對“國際知名度”的標準提高,NIW對美國“國家利益證明”的主觀要求更細化。

    2.行業(yè)熱點:人工智能、可持續(xù)能源、公共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方向的申請人受益明顯。尤其NIW更鼓勵在美有長期發(fā)展計劃的STEM人才。

    3.材料準備要求:移民局對證據(jù)的真實性、邏輯自洽性、未來可行性要求提高,盲目提交申請或套用模板極易導致RFE(補件通知)甚至拒簽。

     

    實操建議

    1.EB-1A更適合已經(jīng)獲得較多客觀榮譽、在學術界或業(yè)界具備廣泛知名度的申請人。對企業(yè)家群體,重點在于有效證明其在本行業(yè)內(nèi)的突出影響力與領導地位。

    2.NIW更適合科研人員、工程師、技術專家等專業(yè)人士,通過合理的職業(yè)規(guī)劃、明確的未來計劃,以及與美國國家利益的關聯(lián)論證,可顯著提升獲批可能性。

    3.兩類申請均屬于自我申請(Self-Petition),無需雇主擔?;蛱囟üぷ鳈C會支持,具有高度自主性和靈活性。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選擇同時遞交 EB-1A 與 NIW 申請,以增加整體通過機會和時間安排上的彈性。

     

    結語

    在當前的美國移民政策框架下,EB-1A 與 NIW 構成了適用于中國大陸申請人的兩種核心自我申請類別。二者均不依賴雇主支持,適用于具備專業(yè)成就、科研或技術背景,或展現(xiàn)出發(fā)展?jié)摿Φ娜耸?。對于此類申請人而言,合理的時間安排、清晰的資格判斷及材料策略,往往決定了整體進度與成功率。

    建議有意向的申請人結合自身情況,盡早進行初步評估與規(guī)劃,以充分把握政策窗口與審理節(jié)奏的變化。


  • 3.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資格的標準

    原文:
    1.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2. Continuing to Work in the Area of Expertise
    3. Entry to Substantially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解讀:
    1.申請人需要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yè)或體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這項能力已經(jīng)被持續(xù)的國家或國際贊譽所證明,并且其成就已通過大量證明文件(證據(jù))在該領域得到認可。該條件說明,申請人要在長時間內(nèi)獲得該領域的認可,但并不代表這對申請人的年齡有要求。
    2.申請人進入美國后,需要繼續(xù)在具有杰出能力的領域工作。也就是說,申請人在獲批綠卡后,赴美工作時,其從事的工作不能隨意更改。
    3.申請人進入美國后,將在未來為美國提供利益以及自我價值的貢獻,即移民局也將“對美國有國家利益”計入對申請人的審核中。

  • 4. 美國移民局官網(wǎng)對于EB-1A杰出人才判斷的標準

    原文:
    Evidence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The regulations describe various types of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must submit in support of a petition as documentation of the beneficiary’s extraordinary ability.[9] In general, the petitioner must submit evidence that:
    The person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The person’s achievements have been recognized in the field of expertise.
    解讀:
    審核申請人是否為“杰出人才”,必須要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該人獲得了國內(nèi)或國際贊譽;
    √該人的成就在專業(yè)領域得到了認可。
    這些證明材料包括一次性成就的證據(jù)(例如,一項重大的國際公認獎項,如諾貝爾獎)或者擁有滿足10條標準里的至少3條證據(jù)。

  • 5.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國際獎項要求

    原文:
    Criterion 1: Receipt of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for excellence in the field of endeavor.
    解讀:
    在其領域內(nèi),曾獲得國家級或者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nèi)具有突出成就。
    在這一標準中,要明確:
    1、獲獎人應是申請人本人,而不是所在公司/單位/部門/雇主等。注意:如果申請人是團隊獎項的獲得者之一(獎杯或證書或獎牌上有申請人的名字),也可以。
    2、申請人獲的獎項應是在申請人的專業(yè)或研究領域的國內(nèi)或國際認可的小獎或大獎。移民局會考慮授予獎項的標準、該獎項在該領域的國內(nèi)或國際重要性、獲獎者或獎品獲得者的數(shù)量等因素。

  • 6.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行業(yè)協(xié)會會員要求

    原文:
    Criterion 2: Membership in associations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that requi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of their members, as judged by recogniz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perts in their disciplines or fields.
    解讀:
    關于行業(yè)協(xié)會會員資格的標準為,在自身的優(yōu)勢領域內(nèi),得到相關專業(yè)協(xié)會邀請,成為其會員。
    移民局會重點關注申請人的會員級別、協(xié)會的入會標準、入會程序。在最新的政策下,過去的會員資格也有可能符合EB-1A協(xié)會會員要求,但是移民局也指出,申請人近期是否有其他符合條件的會員的證據(jù)、成為會員的時間長短,也會影響最終判定,所以申請人仍然需要說明自己專業(yè)領域內(nèi)有持續(xù)性貢獻、成就。

  • 7.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媒體報道具體要求

    原文:
    Criterion 3: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perso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perso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Such evidence must include the title, date, and author of the material, and any necessary translation.
    解讀:
    即: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在所屬專業(yè)領域內(nèi)的成就。
    媒體報道具體標準為:
    √必須是關于申請人的
    √內(nèi)容必須是申請人在其領域內(nèi)的工作
    √報道必須多次
    √專業(yè)性的或主流行業(yè)出版物/主流媒體
    √題目、日期和作者
    √媒體有顯著的國家或國際發(fā)行量/該國的主要語言
    移民局會考慮該媒體報道應該是關于申請人、與申請人工作領域相關的,而不僅僅是關于申請人的雇主及雇主的工作,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他組織的工作。

  • 8.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行業(yè)評審具體要求

    原文:
    “Criterion 4: The person's participation, either individually or on a panel,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in the same or an allied field of specification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解讀:
    在其領域內(nèi),對其專業(yè)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nèi)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申請人作為行業(yè)評審的具體標準為:
    √申請人必須曾正式被授予了評委的職責
    √實際以評委身份參與了至少一次對他人工作的評審
    √評審其同領域或相關領域內(nèi)的他人的工作
    √評委的程序必須能夠體現(xiàn)評委擁有國家級或國際聲譽
    比如擔任過專業(yè)雜志編委、會議組委、教科書編委、專業(yè)比賽裁判、或曾經(jīng)受邀審閱過他人的作品文章,也就是審稿人。一般來說,學術類申請人會有很多擔任評審和審稿的機會,藝術類申請人也會經(jīng)常參與獎項的評選,或比賽的選拔等等。

  • 9.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原創(chuàng)性貢獻的具體要求

    原文:
    “Criterion 5: The person's original scientific, scholarly, artistic, athletic, or business-related contributions of major significance in the field.”
    在其領域內(nèi),曾經(jīng)作出過原創(chuàng)性的重要貢獻。
    解讀:
    原創(chuàng)性貢獻具體標準為:
    √其領域做出了多項貢獻
    √貢獻必須是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的
    √貢獻必須為原創(chuàng)性的
    √貢獻對其整個領域影響重大
    這一部分,移民官主要審核的是申請人是否是原創(chuàng),以及成果是否有重大意義。不管是已經(jīng)發(fā)表的論文還是專利,如果引起了該領域的其他研究人員的廣泛引用或有商業(yè)化的證據(jù)等,都是有利的證明材料。

  • 10.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學術文章具體要求

    原文:
    Criterion 6: The person's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解讀:
    在所屬專業(yè)領域內(nèi)的國內(nèi)、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fā)表過專業(yè)作品。
    具體標準為:
    √獨立引用的次數(shù)
    √文章質(zhì)量(影響力)比數(shù)量更為重要
    √作者類型及順位(第一作者,通訊作者等)
    √發(fā)表在國家性或國際性的學術媒體
    這一條更適用于學術型申請人,他們在研究過程中經(jīng)常會有論文和文章發(fā)表。但如果申請人是一位企業(yè)家,那么申請人對企業(yè)經(jīng)營方面的獨特思維或想法也同樣可以寫成文章來發(fā)表;總之,無論申請人從事什么行業(yè),只要文章或著作是專業(yè)相關的,都可以得分。

  • 11.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藝術展覽展示具體要求

    美國移民局關于展覽展示要求的原文:
    “Criterion 7: Display of the person's work in the field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解讀:
    舉辦作品展覽和展示活動,證明作品曾參加兩個或更多的國家內(nèi)的藝術展覽或展示。
    展覽展示具體標準為:
    √確定是申請人的作品
    √作品被多次展覽和展示
    √可以與藝術家個人分離的視覺藝術放置性展示
    √場所或媒介是藝術性的展覽或展示
    首先,移民局會確認所展出的作品是否為申請人的工作成果。
    其次,移民局會確認申請人的作品展出的場所(虛擬或其他形式)是否為藝術展覽或展示。盡管在韋氏詞典中,展覽的含義不僅僅局限于藝術類,但對于移民官而言,第七條標準必須具有藝術性質(zhì)。2024年10月2日,移民局關于EB-1A的新政提到,關于“非藝術”展覽,移民局只考慮其作為適當支持的“同等證據(jù)(comparable evidence)”提交。這意味著在申請EB-1A時,藝術類展覽可直接用于證明申請人的杰出能力,而非藝術展覽,如學術、科學、商業(yè)展覽等,則需結合其它材料佐證其相關性。

  • 12.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重要職務具體要求

    原文:
    Criterion 8: The person has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that have a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
    解讀:
    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yè)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職務。
    重要職務的具體標準為:
    √申請人是領導/關鍵角色
    √申請人所在組織或機構擁有卓著聲譽
    √科研機構、團隊等擔任領導和關鍵職務
    √必須在一個或多個組織或機構中扮演領導或關鍵角色
    這一條關鍵之一在于是否是“領導或關鍵職位”。具體可以是知名公司領導角色,也可以是知名學術機構擔任高級教員或高級研究職位、在研究資助項目的負責人、在杰出組織的重要委員會成員等。
    當然,更重要的因素是,申請人的工作表現(xiàn)以及所作出的貢獻。所以,即使申請人并不擔任領導職務,但作出的貢獻巨大,也可能符合條件。當然,這里的貢獻并不是自己描述,而是需要雇主提供相應的內(nèi)容非常詳實有力的證明申請人實際工作能力和重大貢獻的具體論證。

  • 13.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職業(yè)高薪具體要求

    原文:
    “Criterion 9: The person has commanded a high salary, or other significantly high remuneration for services, in relation to others in the field.”
    解讀:
    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于其它同行。
    申請人薪資可提交的證據(jù)包括但不限于:
    √納稅申報表、工資報表或其他能證明過去工資或服務報酬的證據(jù);
    √勞動合同,offer,或其他可以證明未來工資或服務報酬的證據(jù)(例如,申請人可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初創(chuàng)公司中持有的高估值股權與高薪標準具有相當?shù)闹匾裕?/span>
    √行業(yè)薪酬數(shù)據(jù)或報告。

  • 14. 美國移民局關于EB-1A申請條件中的商業(yè)成功的具體要求

    美國移民局關于商業(yè)成功要求的原文:
    “Criterion 10: Commercial successes in the performing arts, as shown by box office receipts or record, cassette, compact disk, or video sales.”
    解讀:
    在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等銷售量收獲成功。
    商業(yè)成功的具體標準為:
    √票房收入
    √唱片、磁帶、光盤、錄像帶等銷售量
    √表演藝術取得商業(yè)成功
    √帶貨、流量等轉化的商業(yè)成功價值
    這一條主要是針對藝術類人才,在藝術領域里曾經(jīng)創(chuàng)造相當高的商業(yè)價值,并有官方統(tǒng)計的諸如CD的銷量、電影票房等來證明。

  • 15. 美國移民局關于EB-2高等學歷的學歷要求

    原文: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s
    An advanced degree is any U.S. academic or professional degree or a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above that of baccalaureate. A U.S. baccalaureate degree or a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followed by at least 5 years of progressive experience in the specialty is considered the equivalent of a master’s degree. If a doctoral degree is customarily required by the specialty, the beneficiary must have a U.S. doctorate or a foreign equivalent degree.”
    解讀:
    美國移民法規(guī)定,EB-2杰出人才移民申請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碩士或碩士以上學歷,并且在與專業(yè)相關的工作領域內(nèi)工作。
    擁有本科學歷的申請人,需另加五年專業(yè)領域的工作經(jīng)驗。
    美國職業(yè)移民EB-2申請通常由雇主發(fā)起,EB-2申請的初始階段是提交勞工證(PERM)申請給勞工部。這一步要求雇主充分證明他們已盡最大努力但未能找到符合職位要求的美國人。

  • 16. 美國移民局關于NIW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的申請標準

    原文:
    Factors USCIS Considers for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 The proposed endeavor has both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
    ? You are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
    ? On balance, it w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waive the requirements of a job offer, and thus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解讀:
    NIW申請需要滿足三個標準:
    ? 實質(zhì)性價值和國家重要性
    ? 推進領域進展的能力
    ? 申請人被豁免雇主支持和勞工證要求會有益于美國的國家利益
    NIW屬于EB-2類別的特例,所以申請首先要滿足EB-2的要求即擁有高等學位,在符合EB-2的基本要求后,再看其是否符合NIW的要求。
    NIW的核心要求在于申請人需證明免除傳統(tǒng)EB-2的雇主支持和勞工認證要求有利于美國國家利益。換句話說,申請人必須展示其工作對美國具有獨特的價值和不可替代性,從而使得能夠放寬對雇主聘請和勞工認證的要求。

  • 17. 美國移民局關于EB-3雇主擔保移民的資格要求

    原文:
    You may be eligible for this immigrant visa preference category if you are a skilled worker, professional, or other worker.
    解讀:
    美國EB3移民的人群分類和具體標準:
    1、EB3-A熟練技術工人:從事的職業(yè)要求至少2年培訓或工作經(jīng)驗,不能是臨時或季節(jié)性工作。
    2、EB3-B專業(yè)技術人員:從事的職業(yè)要求最低為美國學士學位或同等外國學位的專業(yè)人員。
    3、EW3非技術工人:從事非技術工作的工人、清潔工、食品加工、種植工、養(yǎng)殖工、屠宰工等。
    EB-3移民適合學歷不高、無英語基礎、無特殊技能、時間充裕的申請人,同時,EB3排期都比較長。

  • 18. 美國移民局關于EB-5投資移民資金額度的要求

    原文:

    “This means that the present fair market value, in U.S. dollars, of the immigrant investor’s lawfully-derived capital must be at least $1,000,000, or $500,000 if investing in a TEA for petitions filed before March 15, 2022.For petitions filed on or after March 15, 2022, those amounts are $1,050,000 or $800,000 if investing in a TEA 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 and will automatically increase January 1, 2027, and every 5 years thereafter.”


    解讀:

    根據(jù) 2022 年 3 月 15 日拜登總統(tǒng)簽署的全新 EB-5 法案,如果投資在目標就業(yè)區(qū)域(TEA),包括鄉(xiāng)村地區(qū)、城市高失業(yè)地區(qū)等,最低投資金額為 80 萬美元;如果投資在非目標就業(yè)區(qū)域,最低投資金額為 105 萬美元。

    這一投資金額是申請人需要直接投入到美國政府批準的投資基金或商業(yè)項目中的,以創(chuàng)造一定數(shù)量的就業(yè)機會。

  • 19. 美國移民局關于EB-5的移民簽證配額解讀

    原文:

    The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created new EB-5 immigrant visa set-asides for qualified immigrant investors. Each fiscal year, a certain percentage of EB-5 immigrant visas are available to qualified immigrants who invest in specific areas: 

    Rural Area 20%

    High Unemployment Area 10%

    Infrastructure Project 2%


    解讀:

     EB5 每年的簽證配額約為 1 萬張。新政策為了促進鄉(xiāng)村、城市高失業(yè)地區(qū)和基建項目的發(fā)展,特別為這三類地區(qū)預留了簽證配額,鄉(xiāng)村地區(qū)占 20%(即 2000 張),城市高失業(yè)地區(qū)占 10%(即 1000 張),基建項目則占 2%(即 200 張)。

     EB-5新法案意味著,新投資人獨享32%的綠卡名額,不用排期,全家2年左右快速拿綠卡。